摘要
在当代社会中,取得时效原有的免除举证责任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惩罚怠于行使权利之人和促进物尽其用的作用不再是该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取得时效制度在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及降低交易成本,对双方产生有益的激励以避免或减少错误成本的支出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使该项制度焕发新的活力。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31-133,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2007JJD8101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08BFX070)的前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