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使得现行宪法制度的正当性只能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制度只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不能超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立足于"议会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来自于"法律至上"的宪法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民主的价值要高于法治的价值,这也就决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忽视民意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本刊编辑部以"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总标题进行笔谈。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政治立场正确,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正>一、引言宪政乃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就,其本身亦有内在的发展之阶段。对此,晚清以来的诸多宪政论者,均有明确认识。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38-46,共9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