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之所以效果不够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整合问题。我们要采取填充式整合方式,探寻监事会的监督"盲区",在与监事会法定职能的统筹中设定独立董事的职能,从而打造出基本职能明确分割与界定,与特殊事项合力监督相结合的功能整合架构,为具体的职权配置提供依据。要逐渐减少强制性、增加自治性的制度安排,为公司实践预留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还可以适当借鉴日本"混合型"公司的某些经验,作为我们制度创设的参考。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5期142-14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