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因此在高危驾车行为中不能因为明知高危驾车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故意;高危驾车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因为行为人往往对危险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高危驾车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人也往往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主观罪过上宜认定为过失;同时,只凭行为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伤亡的事实,就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上升到间接故意的程度也是不充分的。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5期84-87,101,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