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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路工商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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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作者 李瑞亮
出处 《家电科技》 2010年第11期34-34,共1页 Journal of Appliance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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