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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按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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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8月,我与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并向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2010年3月,我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1个月后因未支付违约金,单位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0年第1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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