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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基数不是以人平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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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5月,我到某银行从事文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发给我月均800元工资。2007年12月28日,单位向我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按800元工资标准支付了我经济补偿金。我认为工作期间我的工资过低,应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300元补足。经济补偿也应按此计算。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0年第1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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