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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中法益侵害的刑法蕴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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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指导我国刑亊司法研究和实践的基本理论,它界定了刑事处分承受主体的行为界限和本质,厘清了定罪量刑的实质内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传承于前苏联刑法理论并作了有益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饱受语意模糊之诟病。法益侵害说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普遍认为,该理论较之社会危害性的学说更为具体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于司法应用。社会危害性论的理论范畴其实亦涵盖了法益侵害的主要内容,但是却未发挥更强的实践作用。应当探究法益侵害内核在社会危害性论中的理论地位,进一步明晰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内涵,以期完善并增强危害性论的实践功效,并促进理论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作者 侯刚 杜国伟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9-15,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前苏联]Я·М·布拉伊宁."论苏维埃刑法中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犯罪构成的问题",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4页.
  • 2[日]杉藤忠士."刑法中实质的法益概念及其机能",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尽.
  • 4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及其颠覆-从正当行为切入的学术考察"[J].刑事法学,2010,(3):60-60.

同被引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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