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随着行政法理念的转变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已成为现代国家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整体来看,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制约权力的要求,是行政合作的趋势,也是司法审查的基础。说明理由的客观必要与种种功能价值,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过程中,均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54-769,共1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第46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项目号:200904609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项目号:08DFX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