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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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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缺失与现实困境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法缺失《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赔偿损失,
作者 翁美香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21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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