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我国新刑法,在分则128条、130条、172条、282条第二款、297条、348条、352条等规定了持有型犯罪,使我国刑法有关持有型犯罪的类型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几方面对持有型犯罪进行探讨和论述。
出处
《理论界》
2010年第10期83-84,共2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