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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宗宅基地办理过户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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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作者 谢爱国
出处 《资源导刊》 2010年第10期44-44,共1页 Resourc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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