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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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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双重的,即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种身份,而承运人身份应该是其第一位的、最本质的法律地位,同时强调无船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的同时,《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未能加以规定应该说是立法方面的不足。建议应该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以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作者 王远东
机构地区 天津职业大学
出处 《商情》 2010年第26期142-1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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