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没有侵权故意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但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人虽然提供了销售商品来源的证明.但因出具证明人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被控侵权人以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0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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