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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业主大会决议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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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广州市海珠区宏兴花园业委会成立于2008年1月2日。吴女士是该花园21栋业主。2009年6月,业主委员会准备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吴女士认为,在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的过程中,业委会无视广大业主的反对,没有听取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没有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宏兴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宏兴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产生,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应予以撤销。
作者 程磊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10年第10期65-67,共3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New 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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