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发展的轨迹似乎总是由人们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不同价值需要及趋向所主导。这种价值趋向往往就是代表着几种看似对立的基本价值需要之间的相互结构关系,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这些价值中找到合乎时代要求的、合乎现实需要的平衡点,并最终将其统一到一个有机的整体中。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出处
《学园》
2010年第18期180-1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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