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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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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明确拆迁法规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国务院1991年3月以第77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好的拆迁法规,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条例》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状况下制定出台的,对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适应,因此有修改的必要。我们的《条例》对于拆迁安置和补偿的规定,是在国家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建设征用的基础上进行的行政性强制补偿,并非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完全等价的补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修订《条例》并一步到位,对拆迁安置补偿全部按市场价格调整,是不可能的。修订《条例》,也只能适应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后,还将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修订。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握由行政性强制补偿转向等价经济补偿的分寸,即向市场经济因素靠拢的“度”。我们认为,现在应按接近于市场价格对被拆迁入采用包括货币还迁等多种形式的安置、补偿,但不应完全按市场价格对拆迁安置补偿进行调整。
出处 《中国房地产》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56-58,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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