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清算是指为消灭法律主体资格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由于会计核算是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当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不再或无法继续从事其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经营活动时,原有的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核算方式就不再适甩而应另设置清算会计进行处理。目前我国规范公司清算的法律有《公司法》和《破产法》,但对公司清算的财务处理,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都未做规定;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53、55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以及财税[2009]60号、国税函[2009]684号及388号则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借鉴西方国家对公司清算的财务处理,以及财税有关文件的规定探讨普通清算及破产清算的财税处理。
出处
《财会学习》
2010年第11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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