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必须在工作中积极努力,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通过简述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在这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提出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相应对策。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30期226-226,244,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