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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内部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抵消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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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2月新颁布的嵌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内容,其核算范围主要是持有目的是直接赚取收益的某些无形资产和某些固定资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对两个准则的研读过程中,笔者发现分别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进行核算时会导致企业收益有所不同,并且导致的合并报表内部投资性房地产交易的抵消业务也会不同,文章拟对这方面进行探讨。
作者 何长峰
出处 《时代经贸》 2010年第20期202-202,共1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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