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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中犯罪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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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庭审中时常出现的在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问题不提异议,却在被告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的恶劣、平时表现良好及案发后有比较好的悔罪表现等易让人怜悯的地方进行大篇幅的感性表述,误导旁听群众、审判人员,有时甚至是公诉人自己也开始同情被告人,从而淡化了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本文提出在公诉意见中增加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应对策略。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0期14-1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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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柏利民.《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四点主张》,载《检察日报》20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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