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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贪污、行贿罪 国有控股股份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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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作者 李一凡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0期64-6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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