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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甲醇反倾销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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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4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71号),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100。
出处 《甲醇生产与应用技术》 2010年第5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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