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证据契约因被质疑以私权利干预公权力行使,其效力曾遭受争议。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契约原理研究并未得到重视,其适用亦颇为有限。随着民事诉讼模式的优化及诉讼理念的重构,有必要厘清证据契约的基本理论,明确证据契约的效力,建构证据契约制度。证据契约是当事人契约自由在诉讼法上的体现,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同时对于当事人选择调解等非讼程序解决纠纷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33-140,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证据契约效力探析>的成果
项目编号:D09ZF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