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大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以及费奇公司在2007-2008年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危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重要性并不是偶然的。70多年的金融法规造就了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信息市场的中心地位,通过不断提升它们对债券信用评级的地位,这些评级本身也获得了与法律一样的影响力。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75年制定了相关法律,加大了进入信用评级行业的壁垒,这使得这个问题更加严重。了解这段历史对于理解制定信用评级机构今后的公共政策的讨论有着重要意义。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0年第10期55-58,共4页
基金
201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金融创新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与监管"(项目编号:09HZK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