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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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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并不必然在审判中具有绝对约束他方的效力,如该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中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不予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中有效的条款,客观公正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应赔偿的数额。
作者 曹涌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3期59-61,共3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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