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应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职业风险基金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以及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1期3-3,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