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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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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70-7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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