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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代签的合同不等于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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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自2006年以来就一直在一家制鞋厂打工,由于工作认真、手艺好,得到了老板的认可。2010年春节,老板在陈某回老家时告知陈某,如果有合适的人,希望陈某能介绍到厂里来工作。2010年春节后,在陈某的介绍下,同村村民王某等10人便跟随陈某一同外出打工,并称陈某为他们的“包工头”,同意其从王某等10人的工资中适度提成作为回报。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0年第11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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