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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专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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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丁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作者 梁达
出处 《人事天地(人才资讯)》 2010年第3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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