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其他涉及水资源的相关犯罪,但尚无真正意义上的破坏水资源犯罪的有针对性的刑事规范,致使我国频频发生的严重水体污染、水短缺和洪涝灾害等水资源问题无法真正得到刑法的保护与规制。刑法修正案草案(八)虽然从形式上对刑法第338条作了部分修正,但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犯罪,水资源仍缺乏切实有效的刑事保护。应结合我国水资源犯罪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水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准确界定破坏水资源行为犯罪化问题,完善我国刑法对水资源的保护机制。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40-143,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