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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委会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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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院研究室内设机构——检委会办公室作为市院检查会办事机构应具体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对市院、分院和基层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报送的案例进行编审,由市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重在指导而非强制援引,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遇有相同或类似情形,可以通过案情比对、情势权衡和排除适用等司法方面来参照适用,以指导办案工作。
作者 赵刚
出处 《天津检察》 2010年第5期66-67,65,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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