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王某自1998年2月起受雇于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坂金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4月,王某因生病住院向公司请假,经同意休假1个月时间。事后,王某断断续续回公司上班。2008年8月15日,王某因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住院治疗,于8月20日出院。出院后,每周仍需血液透析治疗两次。因王某未能回公司上班,公司每月只发给王某修理工补贴200元,至2008年12月份止。
出处
《中国劳动》
2010年第11期52-53,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