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不仅是一种新的制度体制的建构,而且是一种体现在这种制度体制中的新的伦理和法律秩序的建构。法律秩序和伦理秩序蕴含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生成于特定的客观经济利益基础,从不同视角并基于不同的作用机理对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价值上的契合为根据,以运行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汇为方式,通过主导与先导功能的释放实现二者的最佳配置,以确保社会的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10年第6期71-74,共4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200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6CKS009)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我国道德建设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AZ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