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0世纪-13世纪,两宋与辽、西夏、金、蒙古等周边政权多次通过缔结盟约的方式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时期的盟约在很大程度上对缔约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围绕盟约展开的谈判、缔结、履行、解释、修订及终止等活动中,皇帝拥有最终决定权。双方愿意签订盟约的基础是实力相当。而盟约得以长期履行的动力并不是对灭族亡国式誓词的畏惧,而是双方出于利益的考量。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5期88-91,共4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长安大学基础研究支持计划课题"法律视野下两宋与周边政权盟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CHD2009JC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