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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注意义务——再论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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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霆案表面上满足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对银行的注意义务加以考虑,就会发现本案并不满足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银行的注意义务的不重视体现出我国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过高要求,而对被侵犯人的要求过低的弊端。应当在金融犯罪的立法中对金融机构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定。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9期77-77,8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作厚.从客观方面看犯罪的类型[J].前沿,2004(10):92-93. 被引量: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ingfa/200311/20031110213247.htm.
  • 3中国金融立法进程不断加快,http://www.guaranty.com.cn/new/view_user.asp?id=8753.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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