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种情况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四种具体情形,即审查承揽人资质的义务、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防止自身产生危险行为义务、制止承揽人危险行为义务等,以期对定作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启示,对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有所借鉴。
作者 孙岩 杜华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9期78-79,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案例名称:无证经营汽修店主卸胎被炸身亡自担主责.中国法院网南康频道,http://nks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5.
  • 2案例名称:苏甲、王某与庄某、张某、某卫生院.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库,http://www.lawyee.net/Case/Case.asp.
  • 3案例名称:蒋加峰与张兆欢、张岸创、陈英术、深圳市展鹏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库,http://www.lawyee.net/Case/Case.asp.
  • 4案例名称:刘为与姚宝卫,(2005)淮民一终字第292号.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库,http://www.lawyee.net/Case/Case.asp.
  • 5案例名称:朱荣楼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镇江船艇学院、钱丸生,(2000)京象民初字第303号.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库,http://www.lawyee.net/Case/Case.asp.

共引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