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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作用分类法合理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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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都是基于行为,两者不可能是并列关系。和分工分类法相比,作用分类法在量刑上并不存在优势,相反却无法说明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从属性以及共犯的停止形态,是一种存在先天缺陷的分类法。由此,双重分类法便不值得提倡。
作者 刘斯凡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6期71-76,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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