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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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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7年5月,方某开始为北京某软件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方某与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书》的甲方处加盖吉林市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亦加盖人名章,乙方处有方某签字且加盖方某名章,
作者 徐潇洁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0年第11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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