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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察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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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国家普遍对技术侦察的实施条件和对象加以严格限制。技术侦察的对象局限于罪行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遵循"重罪原则",实施技术侦察的条件要求符合"最后手段原则"、"相称性原则";技术侦察的应用一般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其审批、实施有严格要求,对技术侦察所获证据材料的使用加以严格规定,既制约国家公权力,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技术侦察的非法、歪曲使用和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提供权利救济保障。我国的技术侦察需要严格的法制化,一方面要赋予技术侦察合法的依据,为技术侦察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对技术侦察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其不被非法、歪曲使用和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技术侦察的法制化,需要符合公法比例原则,遵循程序正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监督机制和当事人救济制度。
作者 潘俊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54-160,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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