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利用人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取决于被利用人是否支配了实行行为。在判断实行行为时不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实行行为存在并不等于犯罪的着手。在判断被利用人是否支配了实行行为时,应以其对实行行为是否有认识、是否受强制以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为标准。如果被利用人支配了实行行为,那么利用人只可能成立共犯;反之,则可以认定利用人构成间接正犯。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2-79,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