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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医院私购“进口”药按假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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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上海“眼药门”事件,10月18日,国家食药监管局发出通知,严禁医疗机构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10年第11期5-5,共1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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