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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婚生活三十年,为何仍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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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李某的母亲即为我的姑妈,彼此相距不远居住,我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早在1981年元月,我们隐瞒真实身份,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直共同生活,生下的两个孩子也已分别成家立业。半年前,李某与他人勾搭成奸,并鬼迷心窍地要与其结婚,为此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可法院不顾我们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30年的事实,竞于近日判决我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解除彼此的同居关系。这到底是为什么?
作者 廖春梅
出处 《畜牧市场》 2010年第11期33-33,共1页 stockbreeding market
关键词 生活 婚姻 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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