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1期21-24,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其改革(09YJA820082)"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