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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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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必须要能准确地、明确地、符合实际地表达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不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为了更好地以法律规制这类企业,我们有责任对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重新思考。
作者 孙长坪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1期54-57,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之解构与公产企业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07D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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