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必须要能准确地、明确地、符合实际地表达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不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为了更好地以法律规制这类企业,我们有责任对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重新思考。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1期54-57,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之解构与公产企业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07D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