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上海市某基层法院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为实务样本,从中抽离些许数据为分析对象,可以直观昭示"合不若独"的现实悖论——合议案件出现差错的比例远高于独任审理的案件。回归至司法的内在品性处则可以寻得问题的内在症结及破解之道。应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文本依据,遵循"主体——行为——责任"的三分法理念,重塑合议庭的运行模式。最终可实现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兼容。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1期91-96,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