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设定了权利告知程序,警察履行了权利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只有当事人真正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内容,才可能在公安机关即将展开的执法活动中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才可能更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规范执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权威,提升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权利告知内容能否被真正理解,与警察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密切相关。为使权利告知语言具有可理解性,警察执法中书面告知语言应通俗化,口头告知语言应模式化。
出处
《公安研究》
2010年第11期59-63,89,共6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