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单行为概念的提出立足于提单为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界定,正是将提单关系视为独立于其基础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证券法律关系,能够导致提单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提单行为才成为提单制度规范的核心。因此,着眼于提单的经济功能,将提单行为作为独立的理论概念,对其内涵、外延、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予以探讨研究,意在应对航运贸易实务乃至海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提单作用的系列领域对提单行为规则、裁判规则的完善之需。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66-168,共3页
Seeker
基金
上海市教委文科重点科研项目《提单法律性质研究》,07ZS106
上海海事大学基金项目《侵权法视野下的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制度》,A2010023062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