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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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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在于考试期间试题和参考答案国家秘密属性的界定。考试期间,由于试题已经丧失可控性而不再是国家秘密,所以此时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但是,考试期间参考答案仍然是国家秘密,任何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虽然仍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惩治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但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完全不同。
作者 张磊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72-79,共8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本报记者 刘金林.销售、使用作弊器材可能触犯什么罪名[N]检察日报,2009(003).
  • 2本版编辑 李化德 李亦成 于建坤.对西安研考作弊案的法律思考[N]中国教育报,2007(005).

同被引文献72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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