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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违法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记者“暗访”事件为例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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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暗访"取证,其行为应当定位为私人违法取证行为。私人违法取证行为本质上仍属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除非具备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救行为的要件方能阻却其违法性,否则,取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私人违法取证所获之证据,原则上不能因为其手段违法即径直予以排除,而是要考察其违法手段是否极端违背人性或者违背社会良心,达到使社会不能接受的程度,如是,则应对其所获证据予以排除。
作者 万毅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37-147,共1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美)英博等著,何家弘等.审讯与供述[M]群众出版社,1992.

同被引文献184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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